中国:公安DNA数据库危及隐私

纽约,2017年5月16日)-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公安机关正在收集个人DNA,建立一个全国性可查询数据库,但却缺乏监督、透明和隐私保障。证据显示,素来行铁腕统治的新疆自治区政府有意加速DNA的收集和建档。

中国许多地区的公安人员,正在强迫一般人──既非罪犯也非嫌疑人──抽血提取DNA。其他样本则来自早已受到政府锁定监控的各种弱势人群,包括移民工、异见人士和维吾尔族穆斯林。由于公安部门大权在握,且隐私权在中国尚无可诉性,人们几乎没有能力抵制这种个人信息的收集。

 “DNA采集在侦办具体刑事案件时是正当的警察执法行为,但前提是人们的隐私获得有效保障,”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中国若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停止大规模收集并扩充DNA数据库。”

2000年代初期,中国公安部就开始建立名为“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系统”(又名“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全国性可查询DNA数据库。它是整个公安信息化项目“金盾工程”的一部分。

2015下半年,公安部已录得4千4百万件“未分类数据记录”,号称世界最大同类数据库。这些数据是从逾4千万人身上提取,另有150万笔取自刑案物证。公安部还建有另一个“打拐DNA数据库”,已录入513,000份DNA记录。当局表示该DNA数据库的用途是侦办犯罪,例如恐怖主义活动和人口贩运,以及辨认尸体和流浪人员的身份。

但人权观察指出,由已知个案看来,中国收集DNA未必与具体刑案侦办有关。公安机关通过运动形式大量收集一般公民的生物数据,只是因为收集“基础信息”已被该部门列为工作目标,对满足不特定的“破案”需求很有帮助。基层公安派出所为了夸耀执行绩效,有时会发出通知,将收集来的数以百计DNA样本公诸于众。

此外,按照中国法律,公安机关收集DNA样本只限于侦办具体刑事案件所需。《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狀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资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法律并未规定DNA样本可以保存、分享或使用多长时间,也没有说明如何对采样手续提出申诉。

“中国公安机关利用手中大权广泛收集DNA,却缺乏有效的隐私保障和独立的司法系统,无疑是一场完美的侵权风暴,”理查森说。“中国正在将它的欧威尔式体制推上遗传学的层次。”

背景:民间反对DNA采集

许多曾遭公安采集DNA的民众将他们的经验详细发表在社交媒体平台,包括微博、知乎、百度知道、贴吧和天涯。有些网民在贴文中描述,官员来到他们的住家学校工作场所对他们进行采样;但没有一个人说到官员曾出示搜索票或事先通知来访。其他人则是在向公安机关申办证件时被要求提供DNA样本,例如居住证和身份证。还有些人是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问话时遭采集DNA样本,尽管他们大多数并未遭到正式的刑事拘留或逮捕。

有些人在网络上表示,他们“不想被采集DNA”或对个人信息被提取感到“很生气”。2016年6月28日发表在天涯的一则贴文为例,作者说他在广东中山遇到交警拦检,而且公安人员强迫采集他的DNA样本,他写道:“这一天我都在想,这算什么,为什么被这样对待,我又不是囚犯,但这样胜过囚犯,我心里一直很压抑。害怕他对我的采集会做什么手脚”。

上述贴文反映出人们对其个人信息被收集的不安,怀疑收集是否合法,是否会对其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以及是否会留下犯罪纪录或遭到调查。同时对未经本人知情同意感到愤怒。

贴吧2016年8月6日的一则贴文中,一位在申请身分证时被提取DNA的网民写道,“因为身份证读不出来,昨天去乡里派出所重办,结果让先采血采DNA,当时我就问…采DNA干嘛?结果就说规定就是这样,不采不给办…哎!现在TMD连DNA都是共产党的了”。

收集DNA的问题已引起部分媒体关注。2013年10月,山东省公安机关从一所大学的五千多名男学生身上采集DNA。学生们不知道为什么要提取他们的生物信息,许多学生“感到不理解或不舒服”。记者前往采访,校方表示是配合公安机关要求建立流动人口数据库,公安机关则说是为侦办该校发生的多起偷窃案件。

DNA采集的标签化

由公安机关近年发出的通知可见,这种运动通常以远超过“嫌疑人与罪犯”的广泛类别为对象。这些类别因时因地而异,但通常包含:“重点人员”,即当局眼中具有潜在威胁的人员,如异见人士、维权人士、上访者和其他曾有犯罪纪录人员;“工作对象”,这也是公安机关用来描述其管控目标的含糊概念,包括治安违法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等;以及流动人口,即非属本地户口的人员,包括农民工。有些运动以特定场所──宾馆旅店、娱乐场所、网吧和出租房屋──为目标,凡是公安认为“可疑”的人员都可以采集其DNA。少数通知则针对特定行业:如性工作者锁匠

这种广泛且歧视性的社会标签化(profiling)显然是公安预防性执法的一种形式。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以移民工为目标实施采集DNA的运动,自称其目的是为了“维稳”──官方用来指代压抑批评、遏阻抗议的委婉表述。实例包括:

  • 陕西省宝鸡市、商洛市和铜川市公安人员,于2016年10月到11月之间,到辖区各企业单位采集移民工DNA,声称是为了“确保稳定”;
  • 贵州省贵阳市某公安局发起运动,收集流动人口的DNA样本和指纹等信息,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部分措施;
  • 吉林省某边境城镇的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由当地移民工提取了247份DNA样本。据称这种“改良的流动人口信息”有助侦破犯罪,“加强维护社会安全保障”。

有些和平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也说曾被提取DNA,通常是当他们被带到派出所侦讯或传唤的时候:

  • 沈良庆,合肥维权人士,2015年因接受外媒采访、在推特上讨论天津化学工厂爆炸而被公安传唤,并被采集生物信息,包括血样。沈良庆说,公安人员告诉他必须“收集公民信息”,但没有说明用途或存储方式。
  • 江西反腐败维权人士刘萍2012年9月遭公安机关审讯11小时,期间遭到酷刑和强迫提取DNA、拍照、制作指模和掌形。公安人员说,采集她的信息是为了建构“犯罪数据库”。刘萍被判处六年徒刑,尚在服刑中。
  • 维权人士何延运因2015年7月发表一篇关于人权律师的文章遭到广东省当局审讯,并提取了他的DNA和指纹;
  • 人权律师王全平2014年4月欲旁听另一人权律师开庭时遭到拘押,官员要求采集他的指模、血样和DNA样本。官员告诉王全平,任何人被送到派出所都要经过这个例行手续,目的是“收集公民信息”。王当场抗议说,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遭到刑事羁押,官员最后没有提取他的生物信息,但将他的案件由行政违规升级为刑事犯罪,将他拘留八天。

新疆的危险趋势

2017年3月23日,工人们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噶尔购物区安装闭路电视摄像机。国家媒体表示,类似的数千个公安网络措施遍布街头是为了让民众感觉更安全。
 

人权观察2016年11月报导,新疆公安机关规定所有护照申请人──并非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必须提交DNA样本才能办理。新疆是一千万维吾尔族穆斯林的故乡,长期遭受国家压迫。

人权观察进一步研究发现,2016年9月,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发布两项招标案──金额分别高达六千万人民币(869万美元)和两千万人民币(290万美元)──总共采购12台DNA定序仪,30台聚合酶连锁反应(PCR)放大器,和一千套基因分型试剂。根据人权观察征询四名DNA专家的意见,这两项采购显示新疆公安厅企图建造大规模基础设施,对大量人员进行归档。然而,由于招标文件并未全部公开,很难评估该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

2016年,新疆公安厅还发出了《关于全面开展三维人像、声纹、DNA指纹生物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全文并未公开,因此无法确定其采集对象,采集到的信息如何使用、分享或存储,采集背后的理据,或被采集者如何申诉。另一件招标案由新疆省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公安局发出,引用上述《通知》,并说采集生物信息是“维稳”措施的一部分。自治区当局对这些新举措均三缄其口。

缺乏保障机制

DNA数据库不仅可让公安机关找到完全相符的人员,还可查询亲属关系。如果公安人员从数据库找到一位表亲、侄子或婶婶的DNA样本,就能查出他们在找的人属于一等亲或二等亲,进而锁定这个家族为调查重点。据公安部DNA数据库研究人员表示,目前公安DNA数据库的架构方式使他们难以有效进行较复杂的家族DNA检索。但有些地方当局,特别是在河南省,正试图收集更多数据,包括Y染色体连续重覆片段(Y-STR)DNA信息,即父系亲属的遗传信息,以便对家族树实施系统性检索。

公安部虽已制订关于DNA数据收集的行政和技术内规,但内容大多不公开。公安部法医鉴定中心2003年公布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GA/T418—2003)规定,该数据库由“违法犯罪”人员的数据构成,但并未进一步说明或界定。公安部曾于2009年发布一份文件,胪列可进行数据采集的“十类案件”和“八种人员”,但人权观察无法通过网络找到该文件,也无法经由公开信息掌握更多细节。上海市公安局发出的一份通知比较明确:凡是触犯“暴力、毒品、性犯罪”以及“受过治安行政拘留处罚以上”的人员,都应对其进行DNA采样。后一群体包括未被定罪、仅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员,即被公安剥夺自由但未经法院判刑者。2017年初,中国政府颁布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其中增列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办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为确认行为人和被侵害人的身分,可通过抽血及其他多种方式收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DNA数据库并非当然不合法,在某些情况确实是可以接受的办案工具。但若要达到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隐私权国际标准,DNA的采集和储存机制必须受到周延管制,范围尽量狭窄,并与所欲达成的正当安全目的成比例。

联合国隐私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曾指出,DNA数据库可能导致人权问题,包括“可能被滥用于政府监控,包括确认亲属和父子关系,以及造成寃错假案”。未经充分知情同意收集DNA数据,只在极有限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例如侦办重大犯罪的需要,而且必须基于符合人权的理由事先立法许可。

类似中国现行的DNA采集制度,曾在其他国家被判定侵犯隐私权。例如,欧洲人权法院(ECHR)大法庭于2008年作成判决,认定收集并无限期留存指纹、细胞样本及DNA档案是违法行为。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决中论证指出,全面性、无区别的DNA数据库侵犯个人隐私权。判决并表示,为国家安全或犯罪防治,可以进行DNA采集,但前提是采集制度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规管,而且可由法院加以慎重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里兰州诉金恩(Maryland v. King)一案中也做成类似判决,由于法律对DNA样本的采集、分析和使用已有限制,故可合法采集及留存暴力犯罪定罪人员的DNA档案。

来源:人权观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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